勞動法
- 程某為某公司的業務員,其工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入職工作兩年后于2013年11月7日向公司提出辭職 根據上述案情,程某向該公司提出的下列要求不合法的是 ( )2024-11-06
- 劉某2014年3月10日到某自動門公司工作,因其“適應不了公司的流程”,雙方協商于2014年6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但自動門公司未支付劉某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資,并未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聲稱待劉某依約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后再支付工資等,由此引發爭議 對本案爭議的判斷,下列說法錯誤的是()2024-11-06
- 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 ( )2024-11-06
- 集體合同生效的標志是 ( )2024-11-06
-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是( )2024-11-06
- 商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加隆酒店工作,任前廳部領班 2013年3月7日,加隆酒店將空白勞動合同交予商某簽字后,將該合同送到天嬌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并蓋了天嬌公司公章 2014年4月商某提出辭職,要求加隆酒店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1965.45元 關于本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2024-11-06
-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使用人單位有足夠時間尋找替代者,勞動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時間是 ( )2024-11-06
- 下列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是 ( )2024-11-06
- 從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來看,我同集體合同內容屬于 立法例 ( )2024-11-06
- 下列有關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表述,錯誤的是()2024-11-06
- 鄭某于2012年3月與甲公司簽訂協議,約定2012年7月大學畢業后進人甲公司工作,2012年8月鄭某到公司報到,2013年4月甲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鄭某工齡的起始時間應從 ( )2024-11-06
- 以下關于我國工會法律地位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2024-11-06
-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標準是( )2024-11-06
-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對“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理解正確的一項是 ( )2024-11-06
-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白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024-11-06
-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的效力范圍及于 ( )2024-11-06
- 下列選項中的合同條款屬于有效條款的是( )2024-11-06
- 將集體合同分為綱領性集體合同和具體性集體合同的標準是 ( )2024-11-06
- 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體是( )2024-11-06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約定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之間的關系是 (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