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 工農紅軍時期,頒布的以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為核心的綱領性文件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負責解釋法律的機關是:2024-11-06
- 北洋政府時期,規定“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的律典是:2024-11-06
- 隋朝時,規定“十惡”不赦的律典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魏明帝制定的律典是:2024-11-06
- 漢朝時,負責監督齊國、趙國地區諸侯王、列侯的官員是:2024-11-06
- 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而設立的機關是:2024-11-06
-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關于人權保障的條款是:2024-11-06
- 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時,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表明:2024-11-06
- 解放戰爭時期,頒布的徹底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的法規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首次將“八議”入律,規定貴族官僚犯罪可以減輕處罰的律典是:2024-11-06
- 商朝法律的總稱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首次將“八議”制度入律的是:2024-11-06
- 秦朝時,負責監察郡縣的官員是:2024-11-06
- 漢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設立的負責監督地方官員的官員是:2024-11-06
- 秦朝時,負責審理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的官員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對于訴訟雙方已經供認的罪狀,要制作“成”,并由當事人簽字畫押,此程序稱為:2024-11-06
-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保障人權條款是:2024-11-06
- 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時,新增的章節是:2024-11-06
- 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以憲法命名的根本大法是: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