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 唐朝時,負責復核死刑案件的機關是:2024-11-06
- 北齊時期,規定“重罪十條”的律典,其作者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曹魏政權頒布的綜合性法典是:2024-11-06
- 漢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而設立的監察官員是:2024-11-06
- 秦朝時,負責審理地方上訴案件的官員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對于犯罪行為的判定主要依據是:2024-11-06
- 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為了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而設立的機關是:2024-11-06
- 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時,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表明國家權力來源于:2024-11-06
- 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的:2024-11-06
- 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實行的,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運用于司法審判活動,強調深入調查研究,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審判方式是:2024-11-06
- 工農紅軍時期,頒布的以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為原則的土地法令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采取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將外國民法之最新學理、最新立法加以吸納、整合,萃成本國民法的是:2024-11-06
- 元朝時,負責審理全國重大案件的機構是:2024-11-06
- 宋朝時,為減輕刑罰而創立的刑罰制度是:2024-11-06
- 唐朝時,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的機構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采取民商合一編纂體例的法典是:2024-11-06
- 清朝時,負責審理京師案件的機構是:2024-11-06
- 晉朝時,將“服制”正式列入律典,用以確定親屬間犯罪行為的輕重,該律典是:2024-11-06
- 漢朝時,負責監督齊國、趙國等諸侯國的官員被稱為:2024-11-06
-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