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 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設立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屬于:2024-11-06
- 工農紅軍時期,頒布的以沒收地主階級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為原則的土地法令是:2024-11-06
- 北齊時期,規定“重罪十條”,加強了對危害統治秩序行為的打擊,該律典是:2024-11-06
- 北齊時期,首次規定“重罪十條”的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首次將“八議”入律的是:2024-11-06
- 漢朝時,為加強皇權而設立的監察官員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官員是:2024-11-06
- 元朝時,負責審理蒙古人訴訟案件的機構是:2024-11-06
- 宋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而設立的監察地方官員的機構是:2024-11-06
- 漢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而設立的監察區,其長官被稱為:2024-11-06
- 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時,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突顯了: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采取民商合一編纂體例,將外國民法之最新學理、最新立法加以吸納、整合,萃成本國民法的法典是:2024-11-06
- 北齊時期,首次規定“十惡”之罪的律典是:2024-11-06
- 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是:2024-11-06
- 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創造的,強調深入群眾、就地審判、方便人民的審判方式是:2024-11-06
- 太平天國時期,頒布的以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為核心的綱領性文件是:2024-11-06
- 晉朝時,首次將“準五服制度”引入律典,作為親屬間犯罪量刑依據的律典是:2024-11-06
- 清朝時,負責審理京師笞杖刑案件的機構是:2024-11-06
- 明朝時,規定“奸黨”罪,旨在打擊官員結黨營私的律典是:2024-11-06
- 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時,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此舉表明: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