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 唐朝時,負責復審大理寺判決死刑案件的機關是:2024-11-06
- 清朝時,負責審理京師笞杖刑以下案件的機構是:2024-11-06
- 明朝時,規定“奸黨”罪的律典是:2024-11-06
- 晉朝時,首次將“五服制度”引入律典,用以確定親屬間犯罪行為的輕重,該律典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負責審理民事訴訟的官員被稱為:2024-11-06
- 明朝時,規定“六贓”罪的律典是:2024-11-06
- 唐朝時,負責復核死刑案件的官員是:2024-11-06
- 宋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而設立的,由中央派員掌管地方監察事務的官員是:2024-11-06
- 隋朝時,將“十惡”之罪列為不赦之條的律典,同時廢除了前代的多種殘酷刑罰,該律典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負責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的機關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采取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頒布的民法典是:2024-11-06
- 北洋政府時期,頒布的第一部專門刑法典是:2024-11-06
- 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國家監察機關是:2024-11-06
- 秦朝時,負責審理地方訴訟案件的官員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對訴訟雙方進行審訊并作出判決的官員被稱為:2024-11-06
- 漢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而設立的監察區,其長官被稱為:2024-11-06
-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是:2024-11-06
- 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實行的審判方式是:2024-11-06
- 北洋政府時期,規定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的法律是:2024-11-06
- 宋朝時,為減輕刑罰而創立的制度是: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