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 宋朝時,規定“折杖法”以減輕刑罰的律典是:2024-11-06
- 唐朝時,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的機關是:2024-11-06
- 隋朝時,規定“十惡”制度的律典是:2024-11-06
- 北齊時期,首次規定“重罪十條”并將其置于律首的律典是:2024-11-06
- 晉朝時,規定“準五服制度”的律典是:2024-11-06
- 漢朝時,負責監督京師百官及京畿地區的地方官員的官員是:2024-11-06
- 秦朝時,負責監督郡縣官員的官員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的官員是:2024-11-06
- 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是:2024-11-06
- 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國家機關是:2024-11-06
-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保障人權條款規定: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五院制政府組織體系中,負責監察彈劾工作的機關是:2024-11-06
- 北洋政府時期,為收回領事裁判權,進行了大規模的修律活動,其中頒布的以社會本位為立法原則的民法典是:2024-11-06
- 太平天國時期,頒布的具有平均分配土地思想的綱領性文件是:2024-11-06
- 晉朝時,將“準五服制度”引入律典,作為親屬間犯罪量刑的重要依據,該律典是:2024-11-06
- 秦朝時,負責地方司法審判的官員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判決的訴訟程序被稱為:2024-11-06
- 清朝末年,為預備立憲而頒布的憲法性文件,規定了君上大權,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憲精神,該文件是:2024-11-06
- 唐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的監察制度是:2024-11-06
- 秦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統一法律,該統一法律的名稱是: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