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當事人的本名或名稱與其預留在本行的簽章一致,此規定體現了票據的哪一原則?2024-11-04
- 票據的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這一規定適用于:2024-11-04
- 票據喪失時,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這一規定不適用于:2024-11-04
-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這一抗辯權被稱為:2024-11-04
- 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外的票據前手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2024-11-04
-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是:2024-11-04
- 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當事人的本名或本名加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這一規定體現了票據簽章的:2024-11-04
-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的原則不包括:2024-11-04
-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這一規定體現了票據的哪一原則?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但票據持有人仍背書轉讓的,原出票人對受讓人是否承擔票據責任?2024-11-04
-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應如何確定?2024-11-04
- 票據權利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這體現了哪一原則?2024-11-04
-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這一規定體現的票據法原則是:2024-11-04
- 下列關于本票的說法錯誤的是:2024-11-04
-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外的票據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多少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應如何處罰?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此規定適用于哪種票據?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是否可以再背書轉讓該票據?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是基于哪一原則?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