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票據的背書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作成背書文句,并經背書人簽章,但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該背書行為是否有效?2024-11-04
-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2024-11-04
-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單位的什么?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是否仍享有民事權利?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多少年內不行使而消滅?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并簽章的,該票據是否仍可背書轉讓?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是否承擔付款責任?2024-11-04
- 支票的有效期為?2024-11-04
- 票據的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什么而無效的除外?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體現了票據的什么原則?2024-11-04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什么?2024-11-04
- 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即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這體現了什么原則?2024-11-04
-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日期的,該匯票是否有效?2024-11-04
-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這體現了票據的什么特性?2024-11-04
-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多少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2024-11-04
-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什么情形除外?2024-11-04
- 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等,是匯票的什么?2024-11-04
-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什么,不得轉讓?2024-11-04
- 票據責任的內容是?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是否構成簽發空頭支票?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