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下列哪項不是票據的基本當事人?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何時背書?2024-11-04
-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多長時間內不行使而消滅?2024-11-04
- 關于票據的保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24-11-04
- 承兌的效力體現在?2024-11-04
- 票據權利的轉移前提是?2024-11-04
-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2024-11-04
- 票據喪失時,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2024-11-04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2024-11-04
- 票據的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金額”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為:2024-11-04
- 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多久不行使而消滅?2024-11-04
- 票據保證可以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保證:2024-11-04
-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這一規定屬于票據的:2024-11-04
-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024-11-04
- 票據保證可以記載于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于匯票或者粘單上的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2024-11-04
-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2024-11-04
-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的是: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