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關于票據代理,正確的說法是()2024-11-04
- 有關票據法特征的說法中,錯誤的是()2024-11-04
- 持票人乙遺失一張出票人為甲收款人為乙付款人為丙銀行的支票 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法院是()2024-11-04
- 銀行不受理掛失止付的票據是()2024-11-04
- 票據公示催告的期間由()2024-11-04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2024-11-04
- 一支票出票時金額未填寫,則2024-11-04
- 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外的票據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2024-11-04
- 票據保證可以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2024-11-04
- 票據保證可以記載于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于匯票或者粘單上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影響對票據的:2024-11-04
- 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2024-11-04
-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2024-11-04
- 票據的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并簽章的,該票據仍可背書轉讓,但: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的,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一背書方式被稱為:2024-11-04
-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這一規定屬于票據的:2024-11-04
-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這一規定體現了票據的:2024-11-04
-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并簽章的,該票據仍可背書轉讓,但出票人對受讓人: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