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票據的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的,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2024-11-04
- 票據的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未承兌的匯票,: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未記載背書人簽章的,該背書:2024-11-04
- 票據的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2024-11-04
-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質押背書是一種:2024-11-04
-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2024-11-04
-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出票人對受讓人:2024-11-04
-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2024-11-04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2024-11-04
- 關于票據的承兌,下列說法錯誤的是:2024-11-04
- 票據的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2024-11-04
- 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應如何確定付款地?2024-11-04
- 票據的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一定比例的賠償金,該比例為:2024-11-04
- 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外的票據前手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多長時間內行使?2024-11-04
- 票據保證可以記載于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于匯票或者粘單上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其效力如何?2024-11-04
-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2024-11-04
- 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包括:2024-11-04
- 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