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
- 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予以2024-11-13
- 考核者由于特別看重被考核人的某項特性,從而影響他對被考核人的其他方面作出客觀的評定,這種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心理因素屬于2024-11-13
- 下列選項中,屬于單純性免職的情形是2024-11-13
- 負責審批縣級政府各部門擬錄用人員名單的機關是2024-11-13
- 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內容包括2024-11-13
- 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形成于2024-11-13
- 對公務員處分程度最輕的是2024-11-13
- 公務員職位的主體是2024-11-13
- 決定公務員培訓方向的原則是2024-11-13
- 各國公務員級別的確立,既考慮職位的因素,又考慮2024-11-13
- 保持操行義務的重點是要求公務員2024-11-13
-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的法律關系是2024-11-13
- 公務員培訓需求的問題分析法也稱為2024-11-13
-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適應了資產階級2024-11-13
- 任職培訓的對象是2024-11-13
- 公務員申訴程序中復核的受理機關是2024-11-13
- 下列屬于公務員可進行申訴的事由是2024-11-13
- 可以受理公務員控告的是2024-11-13
- 辭去領導職務的直接后果是2024-11-13
- 不得辭退公務員的情形是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