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
- 明確地提出了國內公共秩序與國際公共秩序的概念,并認為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屬于“國際公共秩序法”的第二類強行法的著名學者是( )2024-11-06
- 在1932~1934年問首先提出先決問題的理論的是 ( )2024-11-06
- 國際私法上的法律沖突,主要指 ( )2024-11-06
- 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定應適用乙國法律,而依乙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定,應適用丙國法,結果甲國法院適用了丙國實體法律判決了該案,這一情況屬于 ( )2024-11-06
- 傳統上主張對“侵權行為適用法院地法”的主要依據是認為( )2024-11-06
- 現今,就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國際民事關系或國際私法關系的主要調整方法是運用( )2024-11-06
- 目前,承認外國法人資格的國際公約有 ( )2024-11-06
- 下列哪一項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查明外國法的途徑 ( ) A由當事人提供 B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2024-11-06
- 根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公路交通事故應適用事故發生地國家的法律,但下列情況除外 ( )2024-11-06
- 關于外國法的性質,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多認為是( )2024-11-06
- 依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對于運輸中的動產物權,若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的,適用()2024-11-06
- 法國規定不動產的法定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德國則規定依死者的本國法,且兩國都認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沖突法 現如一德國公民死于法國并在法國留有不動產,為此不動產法定繼承發生爭議,其結果為 ( )2024-11-06
- 調整國際貿易支付的國際慣例有( )2024-11-06
- 頗為普遍的理論與實踐均主張侵權行為之債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其主張的依據是( )2024-11-06
- 在國際私法所包括的各類規范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是 ( )2024-11-06
- 根據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第1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在一個單一的航空運輸過程中,如果一個旅客受到三次損害,則他得到的賠償的最高限額為( )2024-11-06
- 我國對外國法人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認許采用( )2024-11-06
-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同一船籍的船舶無論碰撞發生在哪里,其損害賠償均適用()2024-11-06
- 自福果案后,下列哪一種制度在國際私法中得到廣泛討論并在立法中開始采用( )2024-11-06
- 下列各項中,為各同實踐及學者主張作為確定法人國籍根據的有 (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