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當事人因行使解除權而實施的解除行為是一種2024-11-10
- 關于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性質,下列說法錯誤的是2024-11-10
- 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于交付時將標的物的占有現實地轉移于買受人的事實,稱為2024-11-10
- 低價轉讓財產是行使撤銷權的理由之一,“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是指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2024-11-10
- 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產生是基于合同法的2024-11-10
- 個人間的借貸合同簽訂后,后為增加借款5千,又簽訂了變更借貸數額的合同,該變更合同生效時間是2024-11-10
- 債權人行使債的撤銷權的方式是2024-11-10
- 關于合同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24-11-10
- 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理論稱此現象為2024-11-10
- 下列屬于諾成性合同的是2024-11-10
-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下列說法正確的有2024-11-10
- 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連續三個月不按時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該解除權行使是基于2024-11-10
- 下列可適用合同法責任競合的是2024-11-10
- 下列關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說法正確的有2024-11-10
- 合同中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2024-11-10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說法不正確的是2024-11-10
-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對第三人的效力表現為2024-11-10
- 根據合同法規定,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至承擔人后,該合同義務由2024-11-10
-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得讓與的債權是2024-11-10
- 在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是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