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購買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滿后返還或按殘值購買租賃物的,為融資租賃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實際上存在著2024-11-10
- 在技術服務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對于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沒有約定,該成果屬于2024-11-10
- 根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2024-11-10
-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24-11-10
- 委托開發合同對于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委托人2024-11-10
-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甲,發現后履行義務的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甲具有要求乙對其義務的履行作出保證,并在乙未作出保證前,可以暫停自己義務的履行。甲享有的這一權利,合同法理論稱其為2024-11-10
- 以下關于要約的表述,不正確的是2024-11-10
-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屬于2024-11-10
- 承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材料毀損、滅失的,如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該風險由材料所有權人負擔,這一風險負擔被稱為2024-11-10
- 下列合同中,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是2024-11-10
- 屬于無償合同的是2024-11-10
- 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約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約支付報酬的合同,被稱為2024-11-10
- 下列關于違約責任的特征,說法正確的是2024-11-10
- 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2024-11-10
- 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筆。第一筆5000元,歸還時間在201 1年10月5日;第二筆8000元,歸還時間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筆12000元,歸還時間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還了3千元。現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雙方對這8000元是歸還哪筆債務沒有約定,依據法律可視為首先清償第一筆,剩余的清償第二筆。合同法理論稱此為2024-11-10
-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2024-11-10
- 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2024-11-10
- 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在難以履行的情況下,將約定之標的提交給有關機關,以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法理論稱此為2024-11-10
- 格式合同中,提供方如在合同中訂有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內容的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則該2024-11-10
-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即合同關系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