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時期,頒布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蜀漢諸葛亮為了加強法治,實行了:2024-11-06
- 秦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了:2024-11-06
- 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主張:2024-11-06
- 元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了:2024-11-06
- 五代十國時期,后周世宗柴榮進行了法制改革,其中包括:2024-11-06
- 漢朝時期,為了加強皇權,漢武帝設立了:2024-11-06
- 西周時期,為了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實行了:2024-11-06
- 商朝時期,法律的主要形式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為了加強司法獨立,實行了:2024-11-06
- 北洋政府時期,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進行了:2024-11-06
- 太平天國時期,為了解決農民土地問題,除了《天朝田畝制度》外,還頒布了:2024-11-06
- 清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了:2024-11-06
- 明朝時期,為了加強皇權,廢除了丞相制度,后設立了:2024-11-06
- 元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了行省制,其中行省的長官稱為:2024-11-06
- 宋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實行了:2024-11-06
- 北洋政府時期,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頒布了《中華民國刑法》,其中規定了死刑的執行方式是:2024-11-06
-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為了保障人權和自由,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其中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2024-11-06
- 清朝時,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了督撫制度,其中督撫的職權包括:2024-11-06
- 明朝時,為了加強皇權,廢除了丞相制度,并設立了內閣來輔助皇帝處理政務,內閣的首領被稱為: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