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若其成立地法律與主要營業地法律不一致,則: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國際條約的適用,若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存在沖突,且國際條約無特別規定,則: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外國法的內容無法查明,則通常: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的查明費用,一般由: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國際條約的適用,若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存在沖突,且國際條約有特別規定,則通常: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的適用,若該外國法的內容與我國法律相抵觸,但并非基本原則的抵觸,則通常: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是: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的作用是: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的適用,若該外國法的內容與我國法律相抵觸,但并非基本原則的抵觸,且該外國法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通常: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若該國與我國既不存在條約關系也不存在互惠關系,則通常:2024-11-06
- 根據我國法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識別”過程,其主要目的是: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的查明,若無法確定其內容,則: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反致”制度,其核心在于: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人的國籍確定,一般以其: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識別”過程,其關鍵在于: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對于外國法的解釋,一般應遵循: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作用是: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反致”現象,是指: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反致”現象通常發生在: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