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 龐德認為,法律所確認保障和實現的利益有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2024-11-04
- 奧古斯丁將法分為永恒法、自然法和()2024-11-04
- 霍姆斯在其著作《普通法》中明確指出,法律的生命是()2024-11-04
- 霍姆斯在其演講《法律的道路》中開宗明義地說,法律是一種()2024-11-04
- 韋伯認為,具有世襲君主制權威與家庭或者集體利益相結合特點的是()2024-11-04
- 提出人法是從自然法而來,據此把人法分為萬民法和市民法的中世紀思想家是()2024-11-04
- 耶林的社會法學又被稱為()2024-11-04
- 被稱為“法律之光”的波倫亞學派的創始人是()2024-11-04
- 龐德社會學法學強調法律規則的最終權威來自()2024-11-04
- 社會學法學在強調法律保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也強調()2024-11-04
- 下列作品中不屬于龐德著作的是()2024-11-04
- 后注釋法學派產生的時間是()2024-11-04
- 《為權利而斗爭》的作者是()2024-11-04
- 奧古斯丁的代表著作是()2024-11-04
- 龐德認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差別主要在于()2024-11-04
- 霍姆斯在其著作中批判了以下觀點,即法律發展的唯一動力在于()2024-11-04
- 強調對“活法”進行研究的思想家是()2024-11-04
- 韋伯心目中法律秩序的最佳模式是形式理論的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代表是19世紀德國的()2024-11-04
- 耶林提出,法的目標是和平,實現和平的手段是()2024-11-04
- 古希臘后期斯多葛學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