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筆 第一筆5000元,歸還時間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筆8000元,歸還時間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筆12000元,歸還時間在2012年10月5日 甲曾在2011年底還了3千元 現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雙方對這8000元是歸還哪筆債務沒有約定,依據法律可視為首先清償第一筆,剩余的清償第二筆 合同法理論稱此為()
2024-11-10
A清償充抵
B第三人清償
C代物清償
D新債清償
B第三人清償
C代物清償
D新債清償
正確答案:A
試題解析: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