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
- 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外國法的適用將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則,則: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國法人的住所通常依據: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主要體現在:2024-11-06
-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應當為其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是指調整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的法律)之間沖突的法律規范,其結構不包括:2024-11-06
- 在國際私法中,對于外國法的查明,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24-11-06
-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下列合同除外:2024-11-06
-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先決問題,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相沖突時,若國際條約無特別規定,則: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具有哪些特點?2024-11-06
- 若外國法無法查明,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我國法院通常的做法是: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國法的查明主體通常是: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選擇方法包括: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若該國與我國存在條約關系,則通常: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的反致現象是指: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外國法人的國籍通常依據:2024-11-06
- 涉外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方式通常包括哪些?2024-11-06
- 國際私法中,關于外國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若外國法人的登記注冊地與主要營業地不一致,且案件涉及該法人的主要營業活動,法院應:2024-11-06
-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當事人選擇涉外合同所適用法律的方式是:2024-11-06